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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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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11 |
| 信息简介: |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