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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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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06 |
| 信息简介: |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开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单据的检查,对保险机构应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而未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导致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