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字[2008]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桂地税字[2008]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5:03
信息简介: 纳税人从事代购货物行为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使用地税机关监管的服务业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加强对代理报关纳税人的管理。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属增值税业务,不能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