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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08]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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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0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从事代购货物行为时,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使用地税机关监管的服务业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加强对代理报关纳税人的管理。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属增值税业务,不能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