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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72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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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02 |
| 信息简介: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严格按照我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