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2008]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2008]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00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征收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完税凭证,入库预算级次为县级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