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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8]126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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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59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