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南地稅发[2008]126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南地稅发[2008]126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5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18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开具通用发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25%税率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