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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国税函[2008]3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运费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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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4:56
信息简介: 销售方支付运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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