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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8]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白云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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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51 |
| 信息简介: | 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白云石经过加工成白云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凡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非金属矿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