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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8]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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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50 |
| 信息简介: | 在自治区地税局开发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开票软件之前,报关代理企业应当统一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确保开票信息保存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