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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8]197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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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48 |
| 信息简介: | 土地增值税应税项目核定税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逐级报市局税政科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