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国税函[2008]6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国税函[2008]6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用化学药物分离出铅锌原矿中的铅和锌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37 |
| 信息简介: | 鉴于铅精矿和锌精矿产品是由铅锌原矿石经化学药物作用采选出来的产品,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