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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8]289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经营企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入网费等代收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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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34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经营企业收取的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的发票给购房者的,属于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