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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8]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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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23 |
| 信息简介: |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