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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9]22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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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18 |
| 信息简介: | 我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的精神,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分税种计征方式或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各种税费,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