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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9]23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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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4:1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