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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09]56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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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59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可按照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扣除项目的,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之一,按照2%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