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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9]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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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59 |
| 信息简介: |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销售废旧物资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同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