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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9]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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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58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要求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其计税毛利率一律按照31号文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的下限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