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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9]2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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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51 |
| 信息简介: | 鉴于干米粉是用煮熟的粉条晒干制成,属于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因此,干米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