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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9]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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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50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除外),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