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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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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4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