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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发[2009]1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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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42 |
| 信息简介: |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申请。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的申请材料转送给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