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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9]5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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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33 |
| 信息简介: | 总机构收到所属分支机构《传递单》后,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额分别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