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字[200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字[200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32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