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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9]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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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29 |
| 信息简介: | 支付给境内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发票为扣除依据;支付给境外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与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相对应的境外单位签收单据为扣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