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桂地税发[2009]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桂地税发[2009]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2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居民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7),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不得超过10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