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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10]100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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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3:0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从2010年3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2010年3月1日前纳税人已开发销售但未按照原预征率预征或未按照原预征率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自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上述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