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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地税发[2010]145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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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55 |
| 信息简介: | 《通知》中第七条确定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其执行时间自201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