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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10]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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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52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二条“……(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的规定精神,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性质,在此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