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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提供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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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8:12:19
信息简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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