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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市国税发[2011]222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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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2:00 |
| 信息简介: | 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