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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11]172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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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1:36 |
| 信息简介: |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