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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字[20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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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1:32 |
| 信息简介: | 对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的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