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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12]2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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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1:13 |
| 信息简介: | 属于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对纳税人年减免收入、减免所得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同意纳税人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