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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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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1:03 |
| 信息简介: |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