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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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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0:5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支付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青苗补偿、地质灾害整治等其他费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