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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14]29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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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30:58 |
| 信息简介: |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