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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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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30:43 |
| 信息简介: | “营改增”电信业试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税款所属期衔接,即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的限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