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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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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5:22 |
| 信息简介: |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