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7:25:22
信息简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