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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政发[2017]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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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41 |
| 信息简介: |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