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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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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34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