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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价费[2017]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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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33 |
| 信息简介: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