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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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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33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现行税收政策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按0.1%征收印花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