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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7]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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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30 |
| 信息简介: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