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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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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13:59 |
| 信息简介: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