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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员工离职后发放工资时间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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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6:48:14
信息简介: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中的“三日内”,指的是“三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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