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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市监规[20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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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8:13 |
| 信息简介: | 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