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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人社发[20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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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7:47 |
| 信息简介: |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