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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人社发[2023]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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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7:39 |
| 信息简介: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